梁雅丽受邀参加“《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涉企案件办理”研讨会

2024年12月7日,“《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律师涉企案件办理”研讨会在北京举行,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应邀出席研讨会并作专题发言。研讨会现场此次研讨会,由中联全国战略发展顾问韩秀桃和中联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主任孙晓颖先后作致辞,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作主旨演讲。梁雅丽律师作专题发言在第一研讨单元“刑诉法修改与刑事辩护”环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西北政法大学高级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梁雅丽律师,以《刑事辩护视角下的涉案财产制度改革——以民营企业保护为目的的修法期待》为题作专题发言,深入剖析了民营企业在刑事诉讼中面临的涉案财产问题。梁雅丽律师指出,在许多民营企业涉嫌经济类犯罪案件中,涉案财物的性质往往难以迅速厘清,办案人员可能因疏忽、渎职等原因,导致超权限查封、扣押、冻结现象普遍,导致民营企业或企业家财产受到不当处置。之后,梁雅丽律师结合其团队过往办理的企业涉刑案件指出,民营企业涉刑事犯罪时存在部分司法机关“趋利性执法”现象、比如一些涉黑案件中“拔高”定性以及“穿透式思维”滥用的问题。上述问题不仅违反了法治原则,也与保护民营企业的目标背道而驰。梁雅丽律师认为,涉案财物处置范围不明、强制措施启动随意性大、查证标准低,这是目前企业涉刑案件中容易出现三类主要问题。为此,梁雅丽律师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法的具体期待,旨在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涉案财产处置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坚实的法律保护。第一,应当在修法中明确涉案财物处置范围。严格区分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以保护涉案企业以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第二,应坚持司法审查。对涉案财物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应秉持必要性原则,慎重处理经营性涉案财物,避免企业因财物被采取强制性措施而出现经营困难。对于确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严格审批手续,必要时对强制性措施必要性进行评估,确保执行范围的准确性。第三,应当提高涉案财产的查证标准。尤其在侦查阶段,应全面查清涉案财物的来源、权属、性质和价值。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应严格审查证据链条的完整性,进而规范“涉黑”案件的财产审查程序,防止办案机关滥用财产处置权,避免财产处置无据可考。发言最后,梁雅丽律师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企业需要的是稳定的经济发展条件和不断提升的国家法治水平。她呼吁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法完善涉案财产处置制度,严格明确和规范办案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行为,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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